戰國秦漢時期的村落結構
中國早期村落與城邑同時脫胎於原始聚落,城邑出現後,城邑之外的自然聚落均可視為早期村落。兩者共生共存,是早期社會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戰國秦漢之村落即由中國早期村落演化而來。但是,戰國秦漢之村落結構與早期村落又有明顯不同。早期村落是與城邑相互依存的城鄉共同體的重要組成,村落不是獨立的經濟、政治與社會單位,只是生產單位,是城邑的附庸,城邑及其統領的村落所組成的宗法血緣共同體構成較為完整的經濟、軍事、祭祀單位。春秋戰國以來,這一格局被打破,代之以地緣組織為基礎的行政管理體製,鄉里之製不僅實現了對絕大多數村落的覆蓋,而且還構建起里與自然村落有機統一的村落形態。在此基礎上,無論是村落空間結構、社會結構還是信仰結構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村落的社會與經濟地位明顯提高,成為社會發展與王朝統治的基點。
戰國秦漢村落的空間結構
戰國秦漢村落繼承了原始聚落以來的傳統,「集村」是村落空間結構的主要形式。
從已有的考古發現與相關文獻資料看,原始聚落是進入農耕時代後普遍存在的居住形式,其空間結構均為「集村」式而非「散村」式。此時各聚落的面積大小各異,人口多少不等。當時所有聚落都有統一規劃的住宅、窖穴;還有作為公共設施的大房子、中心廣場、水井、陶窯;有緊鄰聚落的公共墓地以及聚落的防護設施;都是住宅毗鄰、渾然一體的「集聚在一起」的「集村」。從原始聚落直接演化而來的早期村落繼承了原始聚落的「集村」式形態,村民們仍是相對集中地聚居一處,有關生活與生產功能的住宅、窖穴、水井、陶窯、墓地等是村落的基本構成。《孟子》曾描述這一時期的居民,「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這種關系存在的前提必然是鄰里相望的「集村」。
戰國秦漢村落繼承了原始聚落以來的傳統,集聚型村落仍是主要組成部分,村民的住宅相對集中,村中道路、水井、廟宇井然有序,墓地相對集中於村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明確規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村民無論是名田宅還是買住宅,都要求比鄰而居。晁錯上文帝移民徙邊疏中,要政府「製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為築室,家有一堂二內,為置醫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使村民「生死相恤,墳墓相從」。這充分表明,集聚型村落是漢代社會的共識與通則。
這一時期,隨著宗法血緣體系的瓦解、土地所有製的新變化以及個體農民家庭獨立性的增強,村落內部結構也呈現出多元化色彩。除了傳統的緊湊型「集村」外,出現了零星散處的散居型村落,以及介於「散村」與「集村」之間的村落形態,即「小分散,大聚居」的新村落。但是,戰國秦漢時代的家產繼承是諸子均分,從房屋到地產完全平均繼承,諸子繼承家產後自然相鄰而居。加之宗法血緣觀念的支配,村落居民追求的是宗族親戚的生死相依,是聚族而居。因而,這類村落必然會不斷增加新的家戶,趨於比鄰而居。散居型村落中即便是一戶人家,經歷數代,也會形成小型的集聚式「集村」,三五戶的小村也會成長為可觀的「集村」。
戰國秦漢村落的社會結構
早期村落時代,由於村落經濟生活的貧困化與均等化,村落社會結構呈現出平面化色彩,居民地位與身份差異較小,貧富分化也不突出,他們處於宗法血緣組織的末梢,只是城邑的附庸與被統治者。戰國秦漢時代的村落社會結構則發生了重大變化,村落社會不斷立體化、復合化,村落成為相對獨立且富有影響力的社會存在。
戰國秦漢村落社會結構的第一個變化是貧富分化與社會分層的形成,村落居民的均等化結構被打破。秦漢史籍中,關於鄉村「大家」的記載已較多見。但就具體村落的實際情況而言,村落中的「大家」畢竟還是極少數,一些村落中甚或並無「大家」,這一時期村落社會結構最重要的變化還是「中家」數量的上升。「中家」在村落中的地位較為優越。他們家產相對富裕,若經營逢時,還可以躋身「大家」行列。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是秦漢王朝的重要社會基礎,有可能為吏為官,甚至躋身高位,「中家」在村落中的勢力不容小覷。
戰國秦漢村落社會結構的第二個變化是村落宗族之再組織。早期村落時代,村落與城邑同處一個宗法血緣共同體內,在這一共同體內實現分層與管理,任何村落都不是一個完整的宗法血緣組織,只是宗邑之下的分支家族。春秋戰國時代,舊有宗法血緣體系被打破,但打破的只是作為社會組織單位的宗法血緣組織,村落中宗法血緣關系仍在,宗法血緣組織生存的土壤仍在。至秦漢時代,村落中的宗法血緣關系開始修復與調整,新的宗法血緣組織逐漸出現在村落社會。
秦漢村落中新興的宗法血緣組織是一種不同於前的新式宗族。早期村落中的宗族只是整個社會宗法血緣體系的末梢,沒有任何獨立性,秦漢村落中的宗族是以村落為基本單位重新組合的宗法血緣組織。此時村落宗族的規模有限,一般是「上湊高祖,下至玄孫」,以九族為限;超出九族,即不再視為同一宗族。「九族」又往往與「鄉里」「鄉黨」並稱,也具有與鄉里共同的地域特征。就多數情況而言,九族與一個村落的規模大致相當。
經歷了戰國秦漢再組織後的村落宗族,具有較強的自組織性,無論是內在功能,還是組織特性,都是早期村落宗族所難以比擬的。這一時期宗族內部的經濟互助、集體性行為日益增多,尤其是遇有災變與戰亂,宗族成員會互相依托,互為保全,舉族而動,構成強有力的共同體。而且,在鄉村宗族功能與組織性增強的同時,宗族首領的作用開始凸顯。宗族首領地位的提高與作用的增強又強化著鄉村宗族的功能及其組織性,它是村落地位上升、村落重心凝集的重要標誌。
戰國秦漢村落社會結構的第三個變化是村落「士紳」的匯集。早期村落中,既無讀書的士子,也無貴族或有身份者。戰國秦漢村落中則活躍著相當數量的致仕官員,也匯集了越來越多的士子,他們對鄉村社會結構產生著重要影響。秦漢村落中致仕官員的出現與選官製度密切相關。秦以軍功、事功選人,漢以察舉征辟選人,完全打破了早期村落時代宗法貴族世代承襲、村落百姓無緣政治的局面。這些匯集沈澱於村落的「士紳」,不僅大大改變了村落居民的結構,也改變了村落的社會地位與社會影響力,提升了鄉村社會的地位。
戰國秦漢村落的信仰結構
早期村落時代,祭祀的主導權被城邑控製,各種重要神靈都被最高統治者及其政權壟斷,祭天、祭社、祭祖等重要祭祀都是國家行為。村落中的祭祀範圍有限,而且都在宗法體系的嚴格管理與控製之下,村落民眾缺乏祭祀自主權。戰國秦漢時期,除了溝通天地神靈之權仍被最高統治者所壟斷,其他諸神靈漸向村落百姓開放。
其一,村落民眾擁有了較為獨立的祭社權。早期村落可以祭社,但要在宗法體系的統一組織下進行,村落民眾無獨立祭社之權。戰國以來,隨著舊有社會管理體系的瓦解與宗法血緣體系的崩潰,以往壟斷在統治者手中的祭社之權逐漸下放至民間,社祭成為村落中的重要信仰活動。而且在鄉村社會的發展中,里社之外又出現了村民自行設立的私社。
其二,村落民眾擁有了較為獨立的祭祖權。早期村落時期,祭祖活動是各級大宗宗長的特權,其他人員只能祭祀父祖。戰國秦漢時代,村落中的祭祖已基本不受限製,村民們擁有了較為完整的祭祖權,鄉村所祭祖禰也包括父祖之上的祖先;村落中還普遍出現了專門的祭祖場所——祠堂。
其三,村落居眾具有了一定的祭祀選擇權。除了天地神靈之外,村落百姓對其他各路神靈多可自主祭祀。因而,秦漢時期,大量神靈降至村落社會,成為百姓奉祀的對象。村落百姓對於神祇始終是敞開大門的,只要能顯靈,便可輕易地登堂入室,受人膜拜。所以,能否顯靈是神靈能否被村民接受的唯一標準。
戰國秦漢村落之特質
戰國秦漢時期村落結構的新變化,使村落不再僅僅是城邑的附庸,而是與城市相互依存、相對獨立的社會單位;村落擁有了充分的地理發展空間和社會發展空間;村落中新式宗族的形成、社會結構的多元化,加之信仰體系的出現,使宗族與私社成為村落中重要的自組織體系,父老與「士紳」成為村落的主導者與代言人。在此基礎上,早期村落的殘缺被彌補,村落重心得以凝集,村落的社會地位發生了歷史性轉變,成為社會的基礎所在。戰國秦漢村落結構的新變化所造就的村落形態獨具特色,奠定了中國古代村落形態的基礎。
首先,戰國秦漢村落的發展具有歷史延續性。戰國秦漢村落結構的新變化實現了早期村落向中古村落的轉型,它是同一村落連續體內的轉型,既非新村落對舊村落的取代,亦非外來殖民村落對土著村落的剝奪。在這一歷史時期,村落發展的基線並未中斷,其中大部分村落源於早期村落,而延續至戰國秦漢。
這種歷史延續性與歐洲中世紀初期村落的形成有著明顯不同。歐洲中世紀村落的轉型是伴隨著日耳曼人的南下與沖擊,在舊有鄉村秩序瓦解基礎上的重構,其發展方向是從分散走向集中,到了中世紀中後期,才逐漸形成眾多密集的居住型村莊。
其次,戰國秦漢村落內的共同體色彩與歐洲中世紀村莊的自治共同體並不相同。戰國秦漢村落結構的歷史延續性使得原始聚落時代所形成的「集村」式空間地理格局被新的村落承襲,「集村」所承載的公共性與集體性基因得以延續與發展,造就了中國古代村落較強的凝聚性。戰國以來,早期村落所失去的村落重心得以重構,被剝奪的村落功能不斷補充,使戰國秦漢村落成為功能較為完備的完整性社會單元:既是「生死相恤,墳墓相從」的居住共同體,又是「守望相助,百姓親睦」的生活共同體,還是「四鄰並結」「傾蓋社場」的信仰共同體。戰國秦漢村落成為各種功能較為完備的社會單元,較之早期村落,其功能大為拓展,具有較高的完整性和較強的獨立性。
因此,有學者進而提出,中國古代村落具有較強的自治共同體色彩,甚或認為自秦置郡縣以來,歷史上從來是「皇權不下縣」。我們認為,將戰國秦漢的村落與歐洲中世紀村莊自治共同體比較,戰國秦漢村落的特質顯而易見。歐洲中世紀的村莊是擁有較高自治權的共同體,村莊決定與管理著自身的基本事務,他們有村民會議,有村規,有村民們選舉產生的村頭與村規監督員。反觀戰國秦漢村落不難發現,這一時期村落中的確存在著一定的「自治」因素,或者可以說是共同體色彩,但難以將其視為自治性的村落共同體。村落中的鄰里守望,多是道義與情感的作用;村落秩序的維護多是富有者或權貴人物、宗法長老依托自身權威影響的延伸;村落中共同的信仰與社會活動,也多是村民的自發與自願,並無其他約束。總之,戰國秦漢村落中的「自治」與「共同體」內容範圍有限,並不能包括村落的基本組織內容,而且也不具備法定約束力。
再次,戰國秦漢村落地位明顯高於早期村落時代,已具有了較強的獨立性,但與歐洲中世紀村莊的地位相比,仍有根本性區別。戰國秦漢村落既非法定社會單位,亦非具有某種獨立的政治權力的政治單位。戰國秦漢時代鄉村法定基層單位是鄉里製下的里,而非村落。而且,里只是整個王朝組織系統的一個基層單位,同樣不是具有法人性質的獨立政治單位。
村落中雖然存在著若幹民間自組織,如宗族組織、結社等,但都不是法定組織,無法行使對組織內居民的完全約束與管理;而且,任何一種民間自組織都不一定能涵括村落中的全部居民。與此同時,王朝政府則通過戶籍製度將所有村落居民納入管理體系,直接向村落居民征收賦稅,征發徭役,實施全面管理。因而,村落中所有居民都是王朝的「編戶齊民」,在此前提下,或可在宗族組織、結社之中參與村落的公共活動。
將這一歷史時期村落地位與歐洲中世紀村落地位進行比較,可以更清楚地把握戰國秦漢村落的地位。比如,英國的村莊往往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對等地就一些問題與領主達成協議。這些共同體大小不等,可以是一個村莊、一個莊園、 一個堂區,可以是村莊與莊園聯合體,也可以是幾個村莊的聯合體。無論哪一種單位,其本質特征都是自治。與之比較,不難發現,戰國秦漢村落從來都不是法人實體,也不是具有某種獨立性的政治單位,在王朝治理體系中,作為自然聚落的村落只是鄉里體系的地理空間載體。
總之,戰國秦漢村落結構的轉型,將村落從早期城鄉共同體中分離出來,使其成為相對於城市而獨立的社會單元,使早期村落失去的重心得以回歸,村落社會結構、信仰結構都有了明顯改變。但是,在這一過程中,村落也被納入自上而下的王朝組織體系中。作為自然聚落的村落基本被鄉里組織覆蓋,村落的自然屬性被限製在特定範圍內。村落中成長起來的各種社會力量、活躍著的各種民間自組織,也都在鄉里體系的框架與製約中;村落信仰雖然不斷豐富,村落的信仰選擇權也日益擴大,但王朝官方對信仰的管理一刻也沒有放松,而且,對至上神的崇拜與信仰權一直牢牢地壟斷在最高統治者手中,在宗法性國家宗教體系中,村落居民與至上神的溝通必須由統治者代行。這樣,戰國秦漢村落不同於歐洲古代村落向中世紀村落轉型後形成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村落自治共同體,並不具有獨立的政治地位,其實質是王朝行政體系中的基層地緣行政組織與村落共同體的復合體。這是中國傳統社會的重要基因構成,對中國古代文明發展道路產生了深遠影響。